寧夏加強設施農業用地管理
2021年1月14日,記者從寧夏回族自治區自然資源廳了解到,為落實最嚴格耕地保護制度,進一步加強設施農業用地管理,助推鄉村振興戰略實施,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農業農村廳聯合印發《關于加強設施農業用地管理促進現代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在嚴格界定設施農業用地范圍、合理確定用地規模、科學布局高效用地、嚴格用途管制等方面持續“加碼”。
根據《通知》,直接用于作物種植和畜禽、水產養殖的用地為設施農業用地,包括生產設施用地和與生產直接相關聯的輔助設施用地。生產設施用地規模根據農業生產需要確定,溫棚看護房面積控制在單層22.5平方米以內,場區道路寬度不得超過8米。輔助設施用地要合理控制規模,作物種植輔助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不超過項目用地面積的5%,畜禽養殖輔助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限制在項目用地規模10%以內,最大面積不超過15畝;水產養殖輔助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不超過項目用地面積的10%,最大面積控制在10畝內。
同時,鼓勵各地編制種植、養殖等農業發展規劃,與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充分銜接,盡量利用未利用地、荒山荒坡等非耕地、農村閑置設施農業用地、存量低效建設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避讓永久基本農田。鼓勵設施農業用地經營主體在設施農業和規?;a中互相聯合,或者與村集體經濟組織共同興建倉儲烘干、晾曬場、農機庫棚等設施。此外,在符合規?;B殖行業標準、建筑安全、生物安全防疫等要求前提下,養殖設施根據發展需要允許建設多層建筑。
永久基本農田的使用與補劃也得到進一步規范。屬于農業內部結構調整的設施農業可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實占補平衡。不破壞耕地耕作層的種植設施,可以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不需補劃;如破壞耕地耕作層,但因位置關系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的種植設施,允許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但必須補劃。養殖設施原則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農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農田確實難以避讓的,允許使用但不得超過設施農業項目用地面積的10%,最多不超過10畝,須等質等量落實補劃。
在設施農業用地監管方面,未經批準不得改變用途或擴大用地規模,不得將設施農業用地用于其他非農建設和非農經營,不得超標準建設綠化帶、大面積硬化廣場??h級自然資源和農業農村部門也將對擅自改變設施農業用地用途、違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擅自擴大設施農業用地規模,不合理閑置浪費土地,以及違法違規搞非農建設和其他非農經營等不符合規定的用地行為實行早發現、早制止、早報告、早查處,確保農地農用。
根據《通知》,直接用于作物種植和畜禽、水產養殖的用地為設施農業用地,包括生產設施用地和與生產直接相關聯的輔助設施用地。生產設施用地規模根據農業生產需要確定,溫棚看護房面積控制在單層22.5平方米以內,場區道路寬度不得超過8米。輔助設施用地要合理控制規模,作物種植輔助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不超過項目用地面積的5%,畜禽養殖輔助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限制在項目用地規模10%以內,最大面積不超過15畝;水產養殖輔助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不超過項目用地面積的10%,最大面積控制在10畝內。
同時,鼓勵各地編制種植、養殖等農業發展規劃,與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充分銜接,盡量利用未利用地、荒山荒坡等非耕地、農村閑置設施農業用地、存量低效建設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避讓永久基本農田。鼓勵設施農業用地經營主體在設施農業和規?;a中互相聯合,或者與村集體經濟組織共同興建倉儲烘干、晾曬場、農機庫棚等設施。此外,在符合規?;B殖行業標準、建筑安全、生物安全防疫等要求前提下,養殖設施根據發展需要允許建設多層建筑。
永久基本農田的使用與補劃也得到進一步規范。屬于農業內部結構調整的設施農業可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實占補平衡。不破壞耕地耕作層的種植設施,可以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不需補劃;如破壞耕地耕作層,但因位置關系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的種植設施,允許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但必須補劃。養殖設施原則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農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農田確實難以避讓的,允許使用但不得超過設施農業項目用地面積的10%,最多不超過10畝,須等質等量落實補劃。
在設施農業用地監管方面,未經批準不得改變用途或擴大用地規模,不得將設施農業用地用于其他非農建設和非農經營,不得超標準建設綠化帶、大面積硬化廣場??h級自然資源和農業農村部門也將對擅自改變設施農業用地用途、違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擅自擴大設施農業用地規模,不合理閑置浪費土地,以及違法違規搞非農建設和其他非農經營等不符合規定的用地行為實行早發現、早制止、早報告、早查處,確保農地農用。